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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真食品( HALAL)


访问人数:10072  发布时间:2009/4/7 10:58:22

       

清真食品( HALAL)
        “ halal”一词是阿拉伯语词汇的译音,字面意思是合法的,被许可的,与其相对的是“haram”,即非法的;这个词含义非常广泛,可以指事物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,也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伊斯兰规则;
在食品生产中,以“halal”的原料和“halal”的加工方式生产出来的食品就是对穆斯林来说合法的食物,也就是在中国通常说的“清真食品”。

 《古兰经》关于饮食的规定:

  1,关于禁止的食物,安拉在《古兰经》中说:“他只禁止你们吃自死物、血液、猪肉、以及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。”又说:“信仰安拉的人们啊!饮酒、赌博、拜偶像、求签属于恶魔的行为,故当远离。”故对于穆斯林的饮食方面而言,绝对不只是“不吃猪肉”这么简单,“饮酒”是更大的罪过。所谓“诵真主之名而宰”是说“宰杀牲畜的人必须是穆斯林,而且牲畜必须是在念完‘以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尊名起’而宰的”,并且牲畜必须是活的,穆斯林不吃“自死物”。屠宰时,要宰喉部,使动物少受痛苦。

  2,我们的圣人穆罕默德禁止我们吃狗肉、猫肉等,在海巴尔战役后禁止人们吃驴肉。

  3,关于水产类,根据真主的启示:“海里的动物和食物,对于你们是合法的,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。”(《古兰经》5:96) ,不需要按照上述方式屠宰。

  至于具体的分类,因为不同教法学家的解释不同而有所差别,但《古兰经》依据是绝对的,圣训依据是极度重要的,其他学者的意见是供参考的。

  清真食品决不像一般人所肤浅了解的那样,认为只要不出售禁忌肉食品,不用大油"炒菜,或只用植物油,就合乎标准。

  回族人在饮食方面有本民族的特色的禁忌。主要是禁食一些食物。如奇形怪状、污秽不洁、性情凶恶、行为怪异的飞禽、猛兽及鱼类,都属于禁食范围。

  大致分类

  禽类:吃谷物、有嗉子、似鸡嘴的可以吃。如鸡、鸭、鹅、鹌鹑、鸽、麻雀、大雁等。似鹰嘴、食肉的则不能吃,如老鹰、枭、骛、秃鹫、乌鸦、喜鹊、啄木鸟等。

  兽类:反刍(倒嚼)、有四蹄、蹄分两半、性情驯善的可食。如牛、羊、骆驼、鹿等。反之则不可以,如猪、狗、猫、虎、豹、狼、狮、鼠、蛇、驴、马、骡、狗及猴、熊、象等。

  鱼类:腹下有鳍,身上有鳞,脊上有刺,有头尾的,如鲤鱼、鲢鱼、鲫鱼、草鱼、黄花鱼、带鱼等可以食用。不能食用的有鲸鱼、鲨鱼、青蛙、乌龟、海豚、海豹、海狗、海狮等,还有“象鱼不是鱼、叫鱼不是鱼”的也在禁忌之列,如泥鳅,甲鱼等。

  另外,不少回族人还有不食用家兔(野兔则可以)的传统。据说是因为家兔从怀孕到产崽的周期为一个月,而且母家兔在正常的气候下,每个月都可以来月经并进行繁殖,也就是说家兔可以每年繁殖十多胎。

  可食动物牛羊等身上的内外生殖器、睾丸、血液、鼻须、耳朵、胰子(淋巴结)、脑、膀胱等部位不可食用。因为这些部位和物质往往是各种病菌高发滋生地,藏污纳垢的所在。所以卖牛羊肉的回族人需把牛肉、羊肉收拾干净,规置利索。肉棘、胰子、污血管、淤血块、散脏毛等各种污物,都应该给去掉,特别是绞馅尤其要洗净弄清洁。

  除鱼类之外的动物须诵真主之名屠宰(回族说“宰”,忌说“杀”),自死的动物不可食用。

  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“四专”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,屠宰、加工、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、副食品、食品,叫做清真食品。清真饮食、清真副食品、清真食品,简称为"清真三食"。另外生产、销售清真食品的专用运输车辆、专用计量器具、储藏容器和加工(储存、销售)的专用场地应当保证专用,不得运送、称量、存放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。所以严格说不符合以上标准的都不属于清真食品 。

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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